普通发票、增值税发票登报挂失处理以及流程
作者:爱起航登报网 发布时间:2016-09-14 00:39:55 更新时间:2024-08-29 11:18:04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,不得丢失。发票丢失,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。任何发票遗失都需进行刊登声明作废公告。任何发票遗失都需进行刊登声明作废公告。
二、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国税函[1995]292号)第二项规定,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、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、丢失的专用发票,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(寄)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,对发生被盗、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,必须要求统一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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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发票丢失处理规定:
1、登报声明作废。发票接收方遇有遗失、被盗、被抢等特殊情况的,应于发票遗失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。声明的内容应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等。
2、发票开具方出具证明。发票开具方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:开具的票种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、开票时间、开票金额、收款项目等。
3、税务机关核实。发票接收方凭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、本人的情况说明、发票存根联(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)、发票开具方的书面证明向各市(县)局征管科、市局各分局综合业务科提出申请,征管科、综合业务科对提交材料核实后,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签署“发票遗失,特此证明”,并加盖公章。
4、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及《税收征管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四、根据不同的发票登报声明格式各不相同:
1、通用机打发票遗失登报声明格式:
XXXXX公司遗失国税(地税)通用机打千元(百元/万元)发票XX张(发票联/存根联/记账联),发票代码:XXXXX,发票号码:XXXXX,声明作。
2、普通发票遗失登报声明格式:
XXXXX公司遗失服务业(商业、工业、统一、普通、定额专用等等)发票一张,代码:XXXX,发票号码:XXXXX,声明作废。
3、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登报声明格式分为三种:
(1)已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案例:
XXXXX有限公司遗失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抵扣联、发票联)1份,发票代码:XXXXX,号码:XXXXX,已盖发票专用章。
(2)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案例:
XXXXXX有限公司遗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,发票代码:XXXXXX,号码:XXXXXXX-XXXXXX,未盖发票专用章。
(3)购货单位或其他单位遗失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案例:
XXXXXX有限公司遗失XXX有限公司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抵扣联、发票联)1份,代码:XXXXXXX,号码:XXXXX,已盖发票专用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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