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用地土地证遗失后必须登报声明吗?
爱起航登报网回答: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对于产权拥有的两个重要证件,不管是对公的还是对于个人的,丢失登报还是必要的。
1、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土地权利证书灭失、遗失的,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、遗失声明后,方可申请补发。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,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。一般是两个月,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登记。
2、《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房屋权属证书破损,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,予以换证。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,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,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,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,经6个月无异议的,予以补发。
3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,土地权属证书、登记证明遗失、灭失的,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,可以申请补发。土地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,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。补发的土地权属证书、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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须注意的受理资料:
1、刊登证书灭失声明的报纸;
2、补发证书申请;
3、登记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应填写的灭失土地证书询问笔录;
4、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,主要内容是:土地使用者名称、土地坐落、土地面积、原土地证号、领证时间;
5、土地证书灭失具结书;
6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和个人身份证(查验原件,收复印件);
7、土地登记委托书(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需填写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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